重要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此重要提示,并向下滚动至本页结尾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本网站”指由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可更改或修订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毋须事前通知,本公司并不承诺实时更新本网站信息及资料。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部分转载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
引言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解决了投资者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明确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其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正文
Q: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我们投资者有什么关系吗?
A:当然有啦!行业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Q:究竟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A: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须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向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服务。对于投资者自身来说,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Q:需要评估什么呢?
A:这里的评估主要是经营机构的义务。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分类、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分级,以及审慎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Q:也就是说,如果我承受不了衍生品基金的风险,经营机构是不能主动卖给我的喽?
A:就是这个意思啦,经营机构要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以促进将适合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进行选择,避免出现不恰当宣传、恶意推荐、蒙蔽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客户最大限度地了解接触到的产品、服务。
当然,如果经营机构充分地揭示了风险,进行了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而且投资者也充分地了解了拟购买基金的风险,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的情况下,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经营机构还是可以向投资者销售该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除外)。(小富在这里提示,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风险。)
Q:具体投资者会被划分为哪几种呢?
A:《办法》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等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如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
Q: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主动当告知哪些信息?
A: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Q:除了经营机构的义务,对投资者有没有什么要求?
A:
1.投资者要完整的提供所需信息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向投资者了解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者经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等一系列的信息。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帮助机构精准地为投资者评级,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在这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当然,经营机构也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不当利用。
如果投资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相关的相应法律责任就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应充分认知自我定位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经营机构的分类管理、推荐产品、履行适当性义务等行为,要求有所不同。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管理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可以申请互相转化。普通投资者若想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公司简介
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富善投资”)由国内量化金融投资领域资深专业人士和具有多年私募行业投资研究和管理经验的人士共同发起成立,是基金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单位之一。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批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富善作为量化投资资产管理领域最大的私募管理机构之一,是国内多家银行总行和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顾问,公司整体管理规模逾百亿。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以为客户创造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为己任,专注量化投资,注重研发及风控。公司成立至今,连续三年荣获中证报“金牛私募管理公司奖”、以及上证报“金阳光奖”、21世纪经济报道“最佳量化对冲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一财经“年度私募基金公司”等在内的多项行业奖项。